合理采取保全措施 维护双方合法利益
2016-01-14 09:34 | 来源: | 作者:

  近年来,机动车数量在不断攀升,伴随而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也居高不下。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将诉前财产保全作为维护权益的第一道防线,但在保全过程中也存在大量问题致使肇事车主因保全数额较高无法提取车辆。为此,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对该院2013年至2015年9月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保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保全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3年,莒县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974件,其中诉前财产保全案件428件,占43.94%;2014年,受理交通事故案件1156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542件,占46.89%,同比上升2.95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9月份,受理交通事故案件1007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308件,占30.59%,与2014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

  二、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

  1.保全担保标的额没有明确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该条模糊性规定使得在实际财产保全过程对于担保数额如何确定成为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在交通事故纠纷保全实际操作中,确定担保数额往往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申请人所提供的当前医疗费单据、车辆财产评估表等相关证据进行确定,对于后续支出的费用因为没有一个合理的预测,也因此无法做出一个更为精确数额担保的计算,对判后执行能否实现存在一定的隐患。

  2.申请人存在恶意保全行为。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双方矛盾急剧加深,尤其是在责任划分前双方进行协商过程产生的二次矛盾,使恶意保全埋下了祸根。事故中仅存在车辆损失相对来说保全数额较为合理,因为保全标的额是根据物价部门核对的损失评估表。一旦有人身伤害或者导致直接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带着情绪进行保全,其目的不再是后续赔偿的保障衡量,而其直接目的是通过过高的保全标的额让肇事车主的车辆无法提取,从而出现“斗气”式保全的现象。

  3.当事人未在保全期内起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大部分都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起诉,一类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伤势严重的在30天内无法痊愈,有的甚至造成伤残,受害人在短短的30天内无法做出伤残鉴定及提出精确的赔偿数额;另一类是部分当事人在完成保全申请后以为将对方车辆扣押即能赔偿自己的损失,即便对方缴纳押金提取车辆,受害者不起诉对方也无法将押金提取。

  三、存在的问题

  1.申请人提供担保存在一定的困难。依照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必须提供等额或相当于保全财产数额的担保,否则将被驳回。此类案件中造成重伤、死亡的,保全标的额比较大,且受害人多为弱势方,申请人往往因高额的担保使得保全申请存在困难。

  2.被申请人住址难以确定,造成送达难。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住址通常是由交警部门按照被申请人的驾驶证来确定的,但驾驶证载明的地址一般都是最原始的,许多车辆的司机住址经常变动,甚至有的车辆所有者与实际使用者并不一致,但并未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法院的保全裁定文书难以及时送达,甚至无法送达。

  3.交警部门保全时间点规定不统一。交警部门扣押车辆和作出事故认定有严格的时限要求,有的交警在保全告知中会让当事人于“某月某日前”办理,但当申请人办理保全时,车辆已被放行,交警解释“某日前”不包括当日,有的解释包括当日,这种没有统一标准的时间规定,很可能造成受害人申请保全时,肇事车辆已被交警部门放行,法院无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四、对策建议

  1.实现担保多样化,降低担保负担。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要严格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确定保全标的额,避免超额保全造成担保负担加重。对只有车辆损失的保全,可根据无责、主次责任让申请人提供保全数额10%、20%的现金担保;对于有人身伤害的案件,申请人可提供其亲友的财物担保;对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因申请人经济困难而不能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经济困难证明,即可降低相应的担保数额,尽快实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强化协作,保障保全工作顺利进行。交警部门在扣押肇事车辆下发事故认定书时,要明确保全时间点,防止申请人因时间确定问题超过保全期限。交警部门加强信息核对工作,不单纯的仅是依靠驾驶证上的肇事者住址信息作为信息录入依据,应详细询问肇事者当前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并将该现有联系材料一并告知受害者,确保能及时联系,便于保全文书的送达,方便当事人保护自身权益,为诉前化解赔偿纠纷创造相应的条件。

  3.强化监管力度,建立信息畅通平台。交警部门、车管等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及时通知车主及司机办理相应的车辆变更登记手续,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完善相应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每个部门负责分管职权范围内的信息录入及更新,对出现错误或者无法连接到其他部门的问题,要及早查找原因,共同解决,保证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调取相应的信息和材料。

  (课题组成员:王明龙 宋宜云 王建英 赵新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