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受贿一案。因其非法收受多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8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李东生的刑事责任。(2015-10-14北京晚报)
一、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受贿是官员贪污的常用伎俩。李东生利用其担任中央电视台副台长,公安部党委委、利用员、副书记、副部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北京雷明顿广告发展中心某实际控制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11个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广告代理权、调动工作、案件处理、户口办理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靠山吃山靠海吃海,官员靠职务大小通吃。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不易查处。大权在握,信息与商机并存,往往成受贿者的猎物。应加强保密工作,同时限制权力过分集中,可实行集体商议表决制,招标审核机制,从源头上防患。
二、通过亲属受贿是其常用手段。2007年至2013年,李东生直接或通过其亲属索取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8万余元。利用亲属和“身边人”进行受贿具有间接性、隐蔽性、安全性。应加强对其,亲属的教育和引 导,通过到监狱观看、体验生活等进行警示教育。
三、外行管理内行弊端太多。李东生上海复旦大学新闻系新闻专业毕业,1978年,到中央电视台工作,从事电视新闻采编工作,曾任中央电视台新闻部时政组副组长、政文部副主任、新闻采访部副主任、主任、新闻中心主任、副台长、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2009年10月,担任公安部党委成员、副部长(正部级)。他入公安部前并无政法经历,新闻人变政法人跨度太大。领导并不是全能人才,啥都精通。外行领导内行无指导价值,也不懂行业创新与禁忌,干群关系难处,外行干不了内行的事就只能动歪脑筋,对行业发展不利,也更容易滋生腐败,应引以为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