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私家侦探在长沙的涌现,长沙市民如何看待这一新鲜事物呢?记者带着这一疑问采访了各界人士。
赞成观点:私家侦探可以成为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补充。
彭女士(长沙市某医院护士长):私家侦探对帮助弱势群体的妇女维权有很大的作用,我对此有深切的体会。去年与丈夫离婚时,我明明知道他与株洲一女子有婚外性行为,且有长期来往,但苦于没有证据,而且他背着我私下转移了大量存款,但离婚时,这笔被隐瞒的存款都归了他。因为拿不出证据,法院没法维护我应得的权利。现在像我这样的弱势妇女太多了,如果有私家侦探介入取证,肯定会对维权有帮助。
程国民(长沙市雨花区一私企业主):对于我们这些私人企业来说,最头痛的是债务问题。长沙市×××公司(私人企业)欠我30万元已3年多了,法院判决其限期兑付,但这家公司的老板说没钱,法院也拿他没办法,因为该公司的房子是租的,又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可扣压。我明明知道这个老板有钱,但法院不去调查,我也拿不出证据,实在没办法讨回这笔欠款。因此,我认为私家侦探出现在长沙是一件好事,对私企的债务取证问题能承担起法院不能起到的作用。
唐春华(长沙市开福区武装部干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完善,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如何与时俱进地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已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但与客观需求相矛盾的是,公、检、法机关对公权范围的维护尚且顾及不暇,对私人权利救济有时更显得无能为力,“公力救济”资源的有限性并不能确保每个企业和个人的权利得到足够的保护。因此,私家侦探的出现未免不是一件好事,能弥补公开权力体系不足的一面,对社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受访的赞成者都认为,我国《民法》规定的过错原则、赔偿原则,谁来举证?当事人往往是受伤害的弱势群体,国家公诉机关、侦查机关不会介入此类调查、举证,私家侦探恰恰可能完成其调查举证。即便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没有侦查、调查出来的事实,也可由私家侦探对其进行完善,达到惩治犯罪的作用。私家侦探以商业方式介入社会法治秩序,应当可以成为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补充。反对观点:侵犯隐私权,危及国家安全
杨传爱(平安保险公司职工):对于公众而言,法律赋予每一名公民以隐私权,这种权利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如果私家侦探出于利益目的而对他人进行跟踪、盯梢和偷拍,无疑妨碍了被跟踪人的正当的生活自由,同时也侵犯和践踏了他(或她)的隐私权。如果任由私家侦探泛滥,社会民众有何隐私可言呢?在法治社会,私家侦探的出现显然有害无益。
黎伟清(长沙市三湘法律服务所主任):作为私家侦探,首先要懂法律,这是最起码的业务素质要求。但目前社会上存在的私家侦探又有多少懂法律呢?就拿文中提到的吴某来说吧,他的名片上印着“中国扫黄第一人”,“打黄扫非”是政法机关的法定职责,你一个民间人士怎能将婚姻中的婚外情现象视作“黄”呢?再说,把国徽印在私人名片上,显然践踏了宪法赋予国徽的神圣和庄严!一介十足的法盲!你能指望他合法地从事私家侦探事务吗?因此,私家侦探并非某些人所说的那般“有社会积极意义”,因为这种特殊的职业注定其行为与法律背道而驰,甚至践踏法律。公安部明令取缔民间调查机构之类的私家侦探,也正是基于对法治精神的维护,这一措施无疑是正确的、有前瞻性的。
魏剑美(湖南师大教授):私家侦探的存在和发展,会从客观上混淆人们所应树立的正确思想观念和人生价值观念,扰乱司法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激化社会矛盾,其弊远大于利。
反对者普遍认为,侦查权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一种属于国家、公共的权力,一旦被滥用,就会侵犯个人稳私,甚至会危及公共安全。同时我国宪法要求不论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得违法行事,私人侦探跟踪、盯梢等活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均属违法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团体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不少地方的一些黑恶势力犯罪不断见诸报端,一旦这些势力利用了这种宽泛的侦查权,也会披上合法的外衣与社会正义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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